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13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或預期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由總經理擬 訂後,提報董事長、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准,並呈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 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2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本公司股票興櫃掛牌時發行,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 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發行當 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8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 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 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 50% 屆滿2年起24個月 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比例則增加1/48 屆滿4年(即第5年起)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獎懲實施辦法 等重大過失或違反職務承諾書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內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第五條 第二項第三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發展需求,轉任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之關係企業認股權人,得經本 公司董事長於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惟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 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 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