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整抗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1/05/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5月26日、100年11月21日北院木民亮98年 度整字第1號函提出抗告ㄧ案 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重整事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100年11月 21日北院木民亮98年度整字第1號函,提起抗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抗告 駁回,且本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