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13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國內子公司及國外子公司(子公司係指符合以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由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之正式編制內全職人員為限。 (2)實際認股權人及其認股數量,將由人力資源部門參酌個人之職等、職務、績效整 體貢獻度及年資等因素擬訂方案,由主管層呈董事長核定。 (3)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4)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 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2)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總數為2,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 認股價格: (上市櫃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興櫃股票)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為任何處 分或其他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六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 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行使認股比例30%,屆滿三 年後可行使認股比例60%,屆滿四年100%。 (三)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遭受本公司記過(含)以上處分時,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部份或全部收回並註銷之,且不給予任何補償。若認股權人與本公司訂 有聘僱合約者,從其約定辦理。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資遣或發生繼承等,其認股權利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經本公司逕行終止契約者,亦比照自願離職 之規定辦理之。 (2).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或聘僱合約期滿時,認 股權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聘僱合約期滿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之全體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 日起一年內得共同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認股權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已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可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 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