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公司合併,特對股東公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公司合併,特對股東公告通知1.事實發生日:101/03/292.發生緣由:(1)本公司董事會依公司法第316條之2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決議通過與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日月光公司」)進行簡易合併,暫定民國101年 5月1日為合併基準日,合併完成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日月光公司為存續公司(以下稱「 本合併案」)。 (2)日月光公司將於合併基準日,支付予日月光公司以外之其餘本公司股東每股新台幣15 元現金之合併對價,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將於合併基準日全數註銷。 3.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316條之2第2項以及企業併購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通知本公司股東,如就本合併案有任何異議者,請自即日起至101年4月@30日之期間內(以下稱 「異議期間」),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寄達日為憑,郵寄地址為:桃園縣中壢市 中華路1段556號9樓)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逾期視為無異議。 4.其他應敘明事項:(1)日月光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故依公司法第316條之2及 企業併購法第19條規定,日月光公司合併本公司時,得作成合併契約,分別經日月光 公司董事會以及本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故本合併案依法應無須經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 (2)如本公司股東選擇接受日月光公司提出之現金合併對價(亦即未於異議期間以書面 向本公司表示異議),依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該現金對 價超過出資額部分,視為股利所得,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課徵所得稅(惟依所得稅法第42 條規定,此等股利所得不計入國內公司組織營利事業股東之所得額課稅)。如本公司股 東選擇於異議期間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買回該異議股東持 股之價格與該異議股東取得本公司股權成本之差額,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等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該異 議股東之基本所得額而計算其基本稅額。以上有關稅負之說明僅為參考,並非提供稅務 上之建議或意見,股東應就其個別投資狀況,自行請教專業稅務顧問因本合併案可能產 生之相關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