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召開101年股東常會日期及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8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五路8號(本公司)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1.本公司100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100年度查核報告書3.本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情形報告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2)承認事項:1.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100年度盈餘分配案(3)討論事項暨選舉事項:1.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2.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3.修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4.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5.修訂「公司章程」案6.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案7.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4)其他議案(5)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3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8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受理股東提案權內容如下:(一)提案資格: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於所公告受理期間向本公司提出101年股東常會議案。(二)受理處所地址: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五路8號。(三)提案受理期間:101年4月23日至101年5月3日止(現場或郵件均需於受理期間內送達者為限)。(四)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本公司董事會將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1.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