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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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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162.發行期間: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達100%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 事長決定之。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權之數量,由本公司薪資 報酬委員會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擬具, 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新股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以下列參考價格孰高者之105%為認股價格: 1.發行日(含)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於中華民國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 選系統內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之加權平均成交價。 2.發行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所示每股淨值。 發行日本公司如已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時,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之收盤價格為認購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本公司依本辦法第一次發行認股權憑證起五年。存 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 不得主張任何之補救或補償。 2.認股權人自本公司依本辦法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且符合認股權授 與時所分別訂定之績效指標時,除依本辦法第九條所訂之限制期間外,得按下 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但認股權契約就權利期間有其他訂定者,從認股權 契約之規定: (1)屆滿二年:得行使被授與認股權總數之50%。 (2)屆滿三年:得行使被授與認股權總數之75%。 (3)屆滿四年:得行使被授與認股權總數之100%。 前述績效指標由董事長於發行時與認股權人訂定,績效指標之達成由本公司薪 資報酬委員會考核認定。 3.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 在此限。 4.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 或部分收回並註銷,其收回數量授權由董事長決定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喪失員工身份時,其被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應於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各款方式處理,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各款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 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留職停薪)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遇本公司股票暫停 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順延之。 屬留職停薪者,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十日內行 使認股權利;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當日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但遇本公司股票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 順延之。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孰晚者為準)十日內行 使之。但遇本公司股票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 順延之。 3.死亡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孰晚者為準)十日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之日起(以孰晚者為準)十日內行使之。 5.資遣及解雇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失其效力。但遇本公司 股票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順延之。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自願調職至非認股權憑證授予時所任職之關係企業公司時,其認股 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者,其被授予期間 應就前後任職公司之年資合併計算,並依本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及方式行使 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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