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事實發生日:101/03/022.原公告申報日期:100/10/06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其發 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修改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通過,修改後一○○年 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全文如下: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 申報,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 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 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位員工每一 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四、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 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 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之60%,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收 盤價之60%。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重 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 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於存續期間可書面通知公司放棄尚未 行使之認股權利,公司有權就此部分予以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 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 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均 於取消留職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 3.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條第四項第一款離 職人員(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之權益處理。惟應本公司之 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調職之影響。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