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29 2.發行期間:於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之人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 . 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 認股權人之條件及認股數量得由執行長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核定,並經董事會核准。惟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 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6,000,000個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 (一)認股價格: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 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註:所述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就可執行之部分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 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 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尚未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 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 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