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新化廠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00/12/15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0年12月15日接獲台南市政府來函表示,本公司新化廠於 100年7月28日發生火警意外,現場摻雜製程原物料之消防廢(污)水自雨水放流口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經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現場採取水樣送驗,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及同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制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依主管機關100/12/8發函辦理。3.處理過程: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已於100年7月29日復查,已確認改善完成無誤。 4.預估可能損失:被處罰鍰共計新台幣41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規定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