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擬申請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將債券交易成本計算由加權平均
1.事實發生日:101/01/012.發生緣由:本公司為使債券交易原始投資成本暨已實現及未實現損益之帳列數更能反映經濟實質擬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將債券交易成本計算由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3.因應措施:本公司預估截至100年12月底止持有之債券皆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該公平價值變動已列入損益表中之營業證券評價損益科目表達,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 並不影響整體損益表之淨利金額,故此項會計原則變動將不會產生應認列之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已於100年10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債券交易成本計算方式在案。(2).本案會計師複核意見書說明如下: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旗證券)預計於民國一○一年度起針對債券投資之成本計算由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此項會計原則變動經本會計師依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複核竣事,茲說明如下:一、經取得花旗證券編製之變更債券帳務會計處理原則提案,其所顯示係因該公司債券交易系統更換,故將債券投資出售時原依平均法計算成本及處分損益,改為依先進先出法計算。二、花旗證券持有之債券皆帳列公平價值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以一○○年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日,預計至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改採用先進先出法,在損益表上並未產生應認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成本及損益應更能合理反映投資成本及損益,並使資產負債表日之帳列債券投資成本更貼近市場價格,以更加允當表達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三、依上述資料,本會計師認為花旗證券變更債券之會計處理應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