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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淩精密工業

報價日期:202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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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延長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0/11/232.發生緣由:為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公司100年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566號函核准生效,延長100年度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1年2月28日止。3.因應措施:為維護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及承諾書(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100年11月23日)起,迄101年2月28日止。(三)補償方式:本其補償方案如下:(一)、如展延期限結束仍尚未全數募足新台幣肆仟陸佰萬元之股款,將自其繳納股款日起加計法定利息全數返還已繳款之股東。(二)、另若於展期期間已繳納股款之股東於繳款日結止前表明無認購意願且要求退還已繳納之股款時,本公司亦將自其繳納股款日起加計法定利息全數返還股東。(四)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101年2月28日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及員工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法定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365】(五)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願負賠償之責任。(六)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欲申請人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請逕向本公司(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69巷31號2樓,電話: 02-66162000)洽詢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七)承諾書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一OO年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貳佰萬股,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二三元,共計新台肆仟陸佰萬元整,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41547 號函核准在案。經一OO年十一月十日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三個月,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展延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權益。若原股東、員工及投資人在本次展延期間之繳款期限日結止前繳納股款,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一律接受。另若有損及其權益之情事,本人謹承諾願負連帶相關賠償責任。董事長:徐季麟 中華民國一OO年十一月十六日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於100年11月11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延長募集,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566號函核准生效。二、為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並為維護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01年2月28日。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三、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者,若因洽特定人繳款期限展延,申請放棄原認股份者,若有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因此而權益受損部分,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本公司主張權利受損之金額,若經確認無誤,本公司及負責人願負相關賠償責任,並給付自原繳款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利率按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四、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依實際募款情形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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