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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併契約增補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併契約增補協議書。1.事實發生日:100/09/212.公司名稱: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完善股東權益,雙方擬就畸零股如何處理乙事,依據原合併契約第20.3 條之約定,簽署合併契約增補協議書。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為完善股東權益,100年9月21日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 合併契約增補協議書,內容如下: 立合併契約增補協議書(下稱「本協議書」)人: 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或稱「存續公司」)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或稱「消滅公司」) 緣立協議書人均係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合法營運之公司。雙方前經合意已於民 國(下同)100年7月29日就雙方公司合併一事,簽署「合併契約書」(下稱「原合 約」)。 雙方擬就畸零股如何處理一事,依據原合約第20.3條之約定,修改並簽署本協議書 如下,用供信守: 第一條 畸零股之處理  1.1 雙方應按原合約之約定,乙方每1股普通股得換發甲方普通股(以100年分配    99年度盈餘之除權除息基準日後之實收普通股股本總數為計算基礎)1.25股    ,換股比例為1:1.25。  1.2 另依原合約之約定,甲方為辦理公司合併之換股作業,預計將發行每股面額    新台幣壹拾元(下稱「發行面額」)之普通股79,650,000股,按原合約及本    協議書所約定之換股比例,發放予乙方之股東。  1.3 合併轉換後如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均按發行面額折算現金發放至「元」為    止,並由甲方董事長洽特定人以發行面額承購該等股票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第二條 其他事項  2.1 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原合約之約定仍繼續有效,雙方就公司合併一    事,仍應依原合約之其他約定辦理。  2.2 本協議書正本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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