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台中市政府裁罰新台幣15萬元。
1.事實發生日 :100/08/192.發生緣由:本公司廢水處理設巴歇爾槽廢水溢流至周界,經台中市環保局稽查採樣檢測懸浮固體檢測值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18條之規定。3.處理過程:本公司違規溢流部分已於100年7月4日經臺中市環保局稽查認定完成改善。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定期更換砂濾塔濾材,並持續監測水質。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