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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圓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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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00年7月7日發佈有關合併契約之其他應敘明事項

1.事實發生日:100/07/112.公司名稱:兆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補充100年7月7日發佈有關合併契約之其他應敘明事項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雙方董事會對於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係綜合考量兆晶公司100年分配99年度盈餘並 參酌雙方公司股票市價、公司淨值、目前之營運狀況、未來經營綜合效益與發展條件 以及其他經雙方董事會合意認為攸關股東權益之因素,並在合於所委任會計師就換股 比例之合理性所出具之意見書之前提下,協商所訂。除合併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合併 案,自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雙方依合併契約所同意之換股比例, 得因下列事由及依下列方式調整: (1)經雙方當事人之事前書面同意,任一立契約人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現金增資或減資;但兆晶公司業經股東常會決議以民國99年盈餘發放股票股利   之增資案不在此限。 (2)經雙方當事人之事前書面同意,任一立契約人有買回庫藏股之情形時(不包含依   據依據公司法第317條,買回異議股東股份之情形)。 (3)任一立契約人有依據公司法第317條買回異議股東股份,且所買回之股份超過該   立契約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 (4)任一立契約人如有重大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處分其重大資產、財務或業務作出   重大不利變更、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不利變革、重大不利訴訟或重大不可抗   力,或有其他重大不利影響其財務、業務等情事或行為,以致依據原換股比例進   行合併顯失公平時。 (5)因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由相關有權主管機關所為核示或行政處分,以致有   調整本契約所訂換股比例之必要時。 除本契約另有其他約定或雙方另有協議外,自本契約簽訂日起至合併基準日前,如 發生上述所示任一之情事,或因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要求,致依本契約所定之換股比 例有調整之必要時,雙方董事會應在不遲於合併基準日20個營業日前,秉持公平之 原則協商,藉以達成合意,並於合併基準日前分別提交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換股比 例之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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