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黃志綱副總經理韓育萬協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有投資或有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依公司法32條規定,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黃志綱副總經理韓育萬協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黃志綱副總經理:光燿光電(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韓育萬協理:光燿光電(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光燿光電(蘇州)有限公司:吳江市同里鎮科技產業園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光燿光電(蘇州)有限公司:新型平版顯示器件、光電子器件生產、非金屬製品模具之設計與製造、本公司自產產品的銷售、從事機器設備的批發及進出口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