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172.私募資金來源: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台財證(一)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選定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為因應產業之激烈競爭,並配合公司未來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有其必要性。未來可直間接透過其協助,以增加本公司營運績效且參與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3.私募股數:1,000萬股額度內。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6.私募價格:(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等各項因素,應屬合理。(4)實際定價日為視實際發行日訂定之,由董事會視定價日之依據規定進行訂價。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掛牌交易。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仍處於虧損狀態,亟待轉型,為提升公司競爭力,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唯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資,恐不易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本次引進之私募股數不致影響本公司之經營權。(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額度內,每股面額10元,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預計一年內以不超過二次辦理,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如下:預計辦理次數 預計私募股數 私募之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第一次 5,000,000股 充實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 減輕利息負擔、提升公司市場競爭力第二次 5,000,000股 充實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 減輕利息負擔、提升公司市場競爭力二、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事實需要而須修正時,擬請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