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公告申報事項辦理。 1.事實發生日:100/05/1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東莞雷笛克光學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由PAI貸與東莞雷笛克光學有限公司,東莞雷笛克為PAI百分之百持有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586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3502(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3502(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營運資金需求,故由PAI在一定額度內資金貸與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9172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56965.計息方式:本公司對直間接持股達百分之百以上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得不計息。6.還款之:(1)條件:貸款期限一年,經本公司董事會核准得以續借,亦得隨時清償(2)日期:資金貸與期間以一年為限,惟可視其資金情況提前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809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5.3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0/5/18美金對台幣匯率: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