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面光電(未)公司公告
中國信託證券等包銷介面光電初次上市前之股票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作業 (本案適用公開申購倍數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規定) (本案公開申購係採預扣價款, 並適用掛牌後首五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一.有價證券名稱:介面光電(3584)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二.承銷股數  1.承銷總數:13,250仟股 由介面光電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對外辦理公開承銷計12,750仟股, 保留1仟股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認購, 先行提撥百分之十, 計1,275仟股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其餘百分之九十, 計11,474仟股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銷售。 另由介面光電協調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計500仟股, 供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 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繳款情形認定。  2.預計過額配售數量:500仟股  3.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數量:無  4.暫訂提出詢價圈購數量為11,974仟股, 占對外公開銷售部分90.37%  5.暫訂提供公開申購數量為1,275仟股, 占對外公開銷售部分9.62%  6.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數量之調整情形: 申購倍數達25倍以上但未達50倍者, 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15% 申購倍數達50倍以上但未達75倍者, 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20% 申購倍數達75倍以上但未達100倍者, 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25% 申購倍數達100倍以上, 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30%三.本次承銷案保證金及之圈購處理費收取方式、對象、金額及沒入退回規定: 1.本次承銷案不收取任何保證金。 2.本次承銷案證券承銷商於確定詢價圈購配售名單時, 得要求獲配售之 圈購人全額繳交承銷價款。 3.本次承銷案獲配售圈購人應繳交獲配股票每股至少3元之圈購處理費。四.證券承銷商 中國信託證券 台北市松壽路3號10樓 電話:02-8780-8867 永豐金證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20樓 電話:02-2382-8723 兆豐證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95號3樓 電話:02-2327-8988 大華證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12樓 電話:02-2314-8800五.承銷價格: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整, 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介於每股新台幣52.0元至62.0元之間六.圈購期間:自99年07月14日起至99年07月19日止七.圈購及申購數量限制: 專業投資機構之最低圈購數量為1仟股, 最高圈購數量為1,325仟股 其他圈購人之最低圈購數量為1仟股, 最高圈購數量為662仟股 公開申購數量每人限購1仟股八.申購期間:自99年07月15日起至99年07月19日止九.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截止日:99年07月19日十.預扣價款扣繳日:99年07月20日 (申購處理費20元、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50元及以詢價圈購預計承銷價格可能範圍之上限繳交之認購價款)十一.抽籤日期、時間:99年07月21日上午九點十二.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99年07月22日十三.承銷價格訂定之日期:99年07月20日十四.上市掛牌日:99年07月27日
1.事實發生日:99/07/122.公司名稱: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聯絡電話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2)辦公處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3)聯絡電話:(02)2311-1838
1.事實發生日:99/07/092.公司名稱: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委託代收價款行庫:(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員工認購)(2)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二、委託專戶存儲行庫:合作金庫壢新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584)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74,865,935 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48,659,35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證交所於99/05/31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介面光電之申請股票上市案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通過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案 發布時間︰民國99年05月31日 18:19 標題列: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通過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案新聞稿內容:臺灣證券交易所於99年5月31日召開之第499次「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案,審議結果—通過,其審議結論如下:一、本案建議 董事會請該公司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後,同意其股票上市:(一)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99)第一季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二)銷貨集中於台灣三星之原因、風險及因應措施之評估。二、為維持經營階層及高階研發人員穩定,請該公司董事長及其配偶暨技術高階主管依其承諾同意將個人持股總額提交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並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股票部份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三、該公司因董事長兼執行長,且符合資格之獨立董事席次為二席,故請該公司承諾於下次股東會增選獨立董事一席,以落實公司治理。 有關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基本資料如下:公司名稱: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工業區自強一路8號。申請上市時資本額:748,660仟元。董事長:葉裕洲先生。總經理:李維鋒先生。輔導上市之承銷商: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稅前損益: 96年度:342,322仟元97年度:(326,471)仟元98年度:115,642仟元99年第一季:106,026仟元。稅後每股盈餘(虧損): 96年度:7.44元/股97年度:(5.52)元/股98年度:2.53元/股99年第一季:1.13元/股。主要業務:觸控面板之製造及銷售。市場結構:內銷14.45%、外銷85.55%。全體董事持股比率:董事9席(包含獨立董事2席),占12.22%。全體監察人持股比率:監察人3席,占1.71%。
臺灣證券交易所訂於5月31日召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第499次會議 發布時間︰民國99年05月28日 14:26 臺灣證券交易所訂於5月31日召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第499次會議,將審議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股票上市案。有關該公司之基本資料如下:介面光電(股)公司: 1.公司負責人:董事長葉裕洲2.公司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工業區自強一路八號3.實收資本額:748,659仟元4.主要產品:觸控面板5.稅前純益:98年度---115,642仟元6.每股稅後盈餘:98年度---2.53元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號:3584)於99年4月20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送件申請股票上市 發布時間︰民國99年04月20日 18:03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號:3584)於99年4月20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送件申請股票上市,本年度截至今(20)日共計有5家國內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介面光電(股)公司公開說明書摘要如下:一、公司負責人:董事長葉裕洲二、公司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工業區自強一路8號三、實收資本額:748,659仟元四、主要產品:觸控面板五、稅前純益:98年度115,642仟元六、每股稅後盈餘:98年度2.53元
1.取得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日期:99/04/192.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日期:98/01/01~98/12/313.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之緣由:因應上市申請作業需求4.申報公告「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內容之日期:99/04/19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電子時報8版2.報導日期:99/04/133.報導內容:「傳宏達電人馬入駐」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對上述報導內容嚴正否認。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9/04/062.法人名稱:正豐投資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代表人熊卓華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代表人陸迺斌5.異動原因:法人監察人正豐投資有限公司改派代表人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9/03/30 ~ 102/03/287.新任生效日期:99/04/06 ~ 102/03/28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C5版2.報導日期:99/03/313.報導內容:「介面光電去年營收38.09億元,比前年同期成長79%」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報載本公司營收數據有誤,請股東及投資人自行參閱本公司98年度年報資料。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4版、電子時報第4版2.報導日期:99/03/303.報導內容:「第1季營收可望維持在去年第4季約11億元以上的水準」,「介面最大生產規模將可望達到單月500萬~600萬片」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除依法令規定公告營收外,並不對外發表營收之預測性數字,關於報載之營收資訊,係屬該媒體自行引用法人之推估,一切應以本公司公告訊息為準。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9/03/302.法人名稱:正豐投資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代表人許廷儀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代表人熊卓華5.異動原因:法人監察人正豐投資有限公司改派代表人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9/03/29 ~ 102/03/287.新任生效日期:99/03/30 ~ 102/03/28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99/03/29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1)通過承認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案。(2)通過承認九十八年度盈虧撥補案。(二)討論事項(1)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3)通過修訂「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4)通過擬以低於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5)通過選定五年免稅案。(6)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董事當選名單董 事 葉裕洲董 事 匡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麗玲)董 事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創投有限責任合夥(代表人:詹文良)董 事 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美瑗)董 事 聯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承斌)董 事 永豐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全球策略投資公司投資專戶(代表人:楊世緘)〈本專戶為英屬蓋曼群島商Global Strategic Investment Inc.投資〉董 事 黃宗傳(獨立董事)董 事 莊朝榮(獨立董事)董 事 黃明哲(獨立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監察人 正豐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廷儀)監察人 皇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克彬)監察人 徐米冠(7)通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決議日:99/03/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葉裕洲/董事陳麗玲/董事(匡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承斌/董事(聯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美瑗/董事(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世緘/董事(英屬蓋曼群島商Global Strategic Investment Inc.代表人)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1.發生變動日期:99/03/2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葉裕洲董事:聯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承斌)董事:匡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麗玲)董事: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創投有限責任合夥(代表人:詹文良)董事:李維鋒董事:莊朝榮(獨立董事)監察人:正豐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廷儀)監察人:徐米冠監察人:吳大任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葉裕洲董事:匡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麗玲)董事: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創投有限責任合夥(代表人:詹文良)董事: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美瑗)董事:聯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韓承斌)董事:永豐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全球策略投資公司投資專戶(代表人:楊世緘)〈本專戶為英屬蓋曼群島商Global Strategic Investment Inc.投資〉董事:黃宗傳(獨立董事)董事:莊朝榮(獨立董事)董事:黃明哲(獨立董事)監察人:正豐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廷儀)監察人:皇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克彬)監察人:徐米冠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茲因本公司第四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為配合股東常會之召開,擬提前全面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職稱 姓名 持有股數(股)董事 葉裕洲  1,830,655股董事 匡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300,000股董事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創投有限責任合夥  1,788,412股董事 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178,162股董事 聯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8,638股董事 永豐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全球策略創投投資專戶  800,000股董事 黃宗傳  0股董事 莊朝榮  0股董事 黃明哲  0股監察人:正豐投資有限公司  654,875股監察人 皇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8,047股監察人:徐米冠  114,949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6/06/21~99/06/208.新任生效日期:99/03/29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99/03/1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維釧副總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俊宏協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內部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99/03/178.新任者聯絡電話:(03)433-331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99/02/053.報導內容:「在下半年營收倍數成長下,除可彌平帳上累積虧損外,更可有盈餘產生」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完成,關於報載之資訊,係屬該媒體自行推測,一切應以本公司公告訊息為準。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99/01/28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俊宏協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維釧協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內部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99/01/288.新任者聯絡電話:(03)433-331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1/11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別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3,6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6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之50%,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50%。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註:所稱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若未另訂則依下表施行: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二年  40%屆滿三年  70%屆滿四年  100%(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之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須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份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可以執行;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均於取消留職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4)非因職災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之。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一年內行使之。(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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