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望隼科技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0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不分派股利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不分派股利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董事 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2/03/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法人董事:CLEAR PRECISE INVESTMENTS LIMITED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立夫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法人董事代表人:陳立夫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中國上海)顧問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竹南鎮友義路66號3樓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花園石橋路33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客戶客製化代工多種不同含水量與不同鏡片功能之軟式拋棄
型隱形眼鏡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向客戶提供法律諮詢,或者代表當事人提出訴訟、出庭辯護
,在商事交易中代表當事人進行談判並起草合同。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2/03/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法人董事:CLEAR PRECISE INVESTMENTS LIMITED
法人董事代表人:陳立夫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擔任董事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法人董事代表人:陳立夫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中國上海)顧問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竹南鎮友義路66號3樓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花園石橋路33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客戶客製化代工多種不同含水量與不同鏡片功能之軟式拋棄
型隱形眼鏡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向客戶提供法律諮詢,或者代表當事人提出訴訟、出庭辯護
,在商事交易中代表當事人進行談判並起草合同。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
1.事實發生日:111/12/23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86,46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86,48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1,937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8,41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1,82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配合子公司銀行融資提供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711,12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9,38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
(2)日期:
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716,16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8,41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3.15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9.7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最近期財務報表系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報告
*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背書保證案,因貸款申請條件變更而提前重新續約,
,擬修正背書保證金額。
1.事實發生日:111/12/23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86,46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86,48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1,937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8,41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1,822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配合子公司銀行融資提供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711,12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9,38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
(2)日期:
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716,16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8,417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3.15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9.7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最近期財務報表系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報告
*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背書保證案,因貸款申請條件變更而提前重新續約,
,擬修正背書保證金額。
1.發生變動日期:111/12/22
2.法人名稱:CLEAR PRECISE INVESTMENTS LIMITED
3.舊任者姓名:HE CHEN GENG
4.舊任者簡歷: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董事
5.新任者姓名:陳立夫
6.新任者簡歷: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中國上海)法律顧問
7.異動原因:生涯規劃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2021/03/15~2024/03/14
9.新任生效日期:2022/12/2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法人名稱:CLEAR PRECISE INVESTMENTS LIMITED
3.舊任者姓名:HE CHEN GENG
4.舊任者簡歷: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董事
5.新任者姓名:陳立夫
6.新任者簡歷: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中國上海)法律顧問
7.異動原因:生涯規劃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2021/03/15~2024/03/14
9.新任生效日期:2022/12/2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1/11/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年8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簡稱本辦法)。
(2)本辦法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略。
(三)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略。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略。
(四)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金管會111年11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037號函所示,本公司於
111年11月15日董事會追認修訂本辦法三、七及十四條部分條文。
(2)本辦法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略。
(三)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略。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
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略。
(四)略。
十四、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1/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年8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簡稱本辦法)。
(2)本辦法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略。
(三)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略。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略。
(四)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金管會111年11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037號函所示,本公司於
111年11月15日董事會追認修訂本辦法三、七及十四條部分條文。
(2)本辦法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略。
(三)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略。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
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略。
(四)略。
十四、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
1.事實發生日:111/11/1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86,46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2,54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8,42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90,968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7,888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配合子公司銀行融資提供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711,12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9,38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
(2)日期:
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716,16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0,96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3.3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9.9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最近期財務報表系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報告
*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背書保證案,因貸款申請條件變更而重新續約,
,短期放款已於111/10/31到期,擬修正背書保證金額。
1.事實發生日:111/11/1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86,466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2,54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8,42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90,968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7,888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配合子公司銀行融資提供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711,128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9,385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
(2)日期:
合約期間屆滿或其他解除保證責任條件已達成之日期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716,166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90,96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3.33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9.9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最近期財務報表系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報告
*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背書保證案,因貸款申請條件變更而重新續約,
,短期放款已於111/10/31到期,擬修正背書保證金額。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8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
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
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
會決議。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
準認定之,或依循發行前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股
7.認股價格:
1.若發行時,本公司仍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
2.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
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且符合認股權授與時所分別訂定之績
效指標時,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但認股權契約就權利期間有其他訂定者,
從認股權契約之規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認股權憑
證起算6年,除本辦法規定外,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
認股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得執行被授予認股權總數之50%
屆滿三年 得執行被授予認股權總數之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包含自願離職、本公司終止聘僱契約、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一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即失效。
2.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一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
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第(二)款第1目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執行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二)款第1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4.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
(二)款第1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
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第(二)款第1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
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二)款第1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6.調職:
(1)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依照本款第1目「離職」之方式
處理。
(2)認股權人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至關係企業時,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二)款第1目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或得於存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目規定執行時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失效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註銷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
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
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3.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
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
換發新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
(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
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
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
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完成後
,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本
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包括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若有違反,本公司
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
,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
要求可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
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
事長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
會決議。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
準認定之,或依循發行前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股
7.認股價格:
1.若發行時,本公司仍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
2.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
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且符合認股權授與時所分別訂定之績
效指標時,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但認股權契約就權利期間有其他訂定者,
從認股權契約之規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認股權憑
證起算6年,除本辦法規定外,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
認股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得執行被授予認股權總數之50%
屆滿三年 得執行被授予認股權總數之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包含自願離職、本公司終止聘僱契約、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一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即失效。
2.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一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
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第(二)款第1目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執行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二)款第1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4.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
(二)款第1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
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第(二)款第1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
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二)款第1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6.調職:
(1)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依照本款第1目「離職」之方式
處理。
(2)認股權人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至關係企業時,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二)款第1目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或得於存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目規定執行時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失效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註銷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該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
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
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3.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
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上市(櫃)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下列
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
換發新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
(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
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
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
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完成後
,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本
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包括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若有違反,本公司
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
,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
要求可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0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66,284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66,50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7,84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0,43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4,56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06,50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0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937,138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153,98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432,33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費用(仟元):198,657
其中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仟元):109,74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0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66,284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66,50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7,84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0,43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4,56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06,50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0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937,138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153,98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432,33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費用(仟元):198,657
其中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仟元):109,741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7/20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1.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8/04
5.最後過戶日:111/08/05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8/06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8/10
8.除權(息)基準日:111/08/10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8/3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1.5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8/04
5.最後過戶日:111/08/05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8/06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8/10
8.除權(息)基準日:111/08/10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8/3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6/28
2.公司名稱: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法務部調查局於今日至本公司進行搜索調查。
6.因應措施:公司基於誠信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
並全力配合檢調單位調查。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基於誠信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
(2)本公司於調查過程中全力配合並提供一切必要資料。
2.公司名稱: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法務部調查局於今日至本公司進行搜索調查。
6.因應措施:公司基於誠信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
並全力配合檢調單位調查。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基於誠信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說明。
(2)本公司於調查過程中全力配合並提供一切必要資料。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16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自然人董事 郭力菁
6.新任者簡歷:和璞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一席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0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0/04/28 ~ 113/04/27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16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7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自然人董事 郭力菁
6.新任者簡歷:和璞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一席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0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0/04/28 ~ 113/04/27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16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7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1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郭力菁/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和璞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郭力菁/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和璞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受邀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舉辦之線上法人說明會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11/05/16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1/05/16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線上法說會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主辦之線上法說會說明本公司之營運概況、財務及業務相關資訊。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1.發生變動日期:111/05/05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更正)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之董事/張伯榮4.舊任者簡歷: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之董事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尚瑞峰6.新任者簡歷: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之總經理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解任8.異動原因:本公司重新指派海外子公司之董事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2021/03/15~2024/03/1411.新任生效日期:111/05/05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5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1.事實發生日:111/05/0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84,831(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86,12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7,0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83,14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6,42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銀行背書保證額度續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65,65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65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債務清償完畢(2)日期:依合約規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712,07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83,14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9.88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8.92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5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63.股東會召開地點:苗栗縣竹南鎮友義路66號 (信紘大樓一樓會議室)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本公司民國110年度營業概況報告。(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三)本公司民國110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四)本公司民國110年度對外背書保證執行情形報告。(五)本公司民國110年度大陸投資情形報告。(六)增訂本公司「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七)增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八)增訂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報告。(九)增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一)承認本公司民國110年度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案。(二)承認本公司民國110年度盈餘分配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三)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四)提請同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上(市)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暨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一)擬補選董事1席。(本次新增)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一)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包括法人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本次新增)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8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6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尚瑞峰/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總經理及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尚瑞峰/副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總經理及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丹陽市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園齊梁路19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1.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隱形眼鏡研發、設計、生產,上述產品的同類產品的批發 及進出口業務,企業管理服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5/05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自然人董事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之董事/張伯榮4.舊任者簡歷: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之董事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之總經理/尚瑞峰6.新任者簡歷: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之總經理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解任8.異動原因:本公司重新指派海外子公司之董事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2021/03/15~2024/03/1411.新任生效日期:111/05/05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5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1/05/0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慧真/稽核室經理/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尹維成/稽核室經理/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專案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董事會通過任命7.生效日期:111/05/05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1/05/05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內部稽核主管任命案。
1.發生變動日期:111/04/26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董事 松凌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玲君4.舊任者簡歷: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辭職8.異動原因:法人董事請辭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0/04/28~113/04/27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7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1年4月26日接獲法人董事松凌投資有限公司辭職書,該法人董事因公司策略考量,自111年4月26日起辭任,並不再指派其缺額。本公司擬規劃於111年6月16日召開之股東常會補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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