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瑞興商業銀行(興)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2/06/21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長 陳淑美、大台北銀行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長 陳淑美、大台北銀行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改選後依法選任。6.新任生效日期:102/06/2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2/06/21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獨立董事-詹清三、鄭洋一、鍾振明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依證交法第14條之4設立審計委員會7.原任期(例xx/xx/xx _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102/06/2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2/06/21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獨立董事詹清三、廖繼敏、鄭洋一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獨立董事詹清三、鄭洋一、鍾振明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任期屆滿7.原任期(例xx/xx/xx _ xx/xx/xx):100/11/25_102/06/078.新任生效日期:102/06/2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2/06/21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新台幣98,732,466.38元配發現金股利,每股可分配0.4231元4.除權(息)交易日:102/07/175.最後過戶日:102/07/18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7/19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7/238.除權(息)基準日:102/07/23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發放日102年8月20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8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0樓,中山區行政中心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2.一○一年度監察人財務決算表冊查核報告。 3.修訂本行「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4.本行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數額報告。 5.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對本行今年股東常會提案報告。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1.本行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承認案。 2.本行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提請承認案。 3.修訂本行「公司章程」,提請討論案。 說明: (1)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刪除監察人相關規定,以及配 合主管機關法令修正,擬修訂本行章程部分條文。 (2)依經濟部商業司95年6月21日經商一字第09502320300號函規定,本次股東常會決 議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中有關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相關條文,依修訂後新章程之規定 ,本次股東常會毋須進行選任監察人相關議程。 (3)基於本行經營區域擴大及法院判決本行不得以「大台北」為公司名稱,變更公司 名稱之討論。 4.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提請討論案。 5.修訂本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並更名為「董事選舉辦法」,提請討論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本行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選舉。 說明: 1.配合本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本行於今年度成立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於本次股 東常會決議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中有關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相關條文後,爰依修訂後 新章程之規定,本行將不設置、選任監察人,本次股東常會毋須進行選任監察人相 關議程。 2.本行章程第十七條規定「本行設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董事任期三年,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第三屆董事被提名人(候選人)資格於民國102年5月3日經本行 第二屆第17次董事會審議通過,謹依法交付股東常會就本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8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2年4月20日起至102年6月18日止,停止股票 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2年4月19日下午4時30 分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11樓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開會通知於開會三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有未收到者,請述明 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02年4月12日至102年4月22日下午4時00分止 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提案期間,受理提案場所:本公 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23)。 (四)依公司法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如欲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名單者,本公司將於102年4月12日至102年4月22日下午4時00分止 受理股東之提名,受理提名處所: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 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23)。 (五)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 事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bankoftaipei.com.tw)法定應揭露 事項專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被告,大台北銀行。 (2)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台上字第769號判決、102年台上字第770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2/04/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金控及台北富邦銀行主張本公司名稱與其所有之商標有混淆之虞,起訴請求本公司不得以「大台北」作為公司名稱。 4.處理過程: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本公司勝訴、第二審本公司敗訴,現第三審判決本公司敗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造之請求非屬金錢損害賠償,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有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對策。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3/192.公司名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地址遷移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新光證券股務代理部將自102年3月25日起變更營業處所, 新址及聯絡電話等相關資訊詳列如后: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11樓 代表號:02-2311-8787 二、凡本公司股東自102年3月25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領股、變更地址、股票 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駕臨 或郵寄至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11樓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0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8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0樓,中山區行政中心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2.一○一年度監察人財務決算表冊查核報告。 3.修訂本行「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4.本行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數額報告。 5.股東提案未列入議案說明。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1.本行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承認案。 2.本行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提請承認案。 3.修訂本行「公司章程」,提請討論案。 4.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提請討論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本行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選舉。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8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2年4月20日起至102年6月18日止,停止股票 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2年4月19日下午4時30 分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2樓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開會通知於開會三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有未收到者,請述明 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02年4月12日至102年4月22日下午4時00分止 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提案期間,受理提案場所:本公 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23)。 (四)依公司法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如欲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名單者,本公司將於102年4月12日至102年4月22日下午4時00分止 受理股東之提名,受理提名處所: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 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23)。 (五)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 事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bankoftaipei.com.tw)法定應揭露 事項專區。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08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擬配發現金股利每股0.4231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擬現金配發員工紅利1,006,668元,無配發董監酬勞。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1/06/29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新台幣91,818,058.94元配發現金股利,每股可分配0.3974元;新台幣23,100,000元配發股票股利,轉增資發行記名式普通股2,310,000股,每股面額 10元,每仟股無償配發10股。 4.除權(息)交易日:101/07/255.最後過戶日:101/07/26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7/27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7/318.除權(息)基準日:101/07/319.其他應敘明事項:(1)現金股利發放日101年9月3日,本次配發之股票股利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 額承購。(2)相關日期嗣後需異動時,授權董事長另訂之,本公司並將補行公告。
補充公告-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暨分派現金股利公告公告序號:1主旨:補充公告-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暨分派現金股利公告公告內容:壹、本公司業經101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2,31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本項增資案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8038號函核准在案。貳、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公司名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本行經營之業務為H101021商業銀行業。本行經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活期存款。(三)收受定期存款。(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八)辦理國內外匯兌。(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十三)代理收付款項。(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十五)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十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十七)辦理與營業執照上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十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十九)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三.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章程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分為參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目前已發行股份總額為新台幣2,310,000,000元整,分為231,000,000股,均為普通股。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133號。五.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七.訂立章程之日期:95.6.23;最近一次修訂日:100.8.18。八.發行新股及分派現金股利內容:(一以新台幣2,310,000元配發股票股利,轉增資發行記名式普通股2,31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每仟股無償配發10股;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配,經結算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可參與分配股票股利之股份計231,000,000股。2.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3.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股份相同。(二)分派現金股利1.以新台幣91,818,058元配發現金股利,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每股可分配0.3974元,計算至元為止,股利元以下無條件捨去。2.預計於101年9月3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在新台幣30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九.增資後股份總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333,100,000元整,分為233,31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普通股。十.增資計劃概要:為支應未來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所需。十一.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一律採用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此次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配發給股東,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新股將採用劃撥配發之方式處理;若 貴股東尚未至證券商開立集保帳號者,請儘速至證券商開立並將集保帳號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以維護股東權益。十二.股票過戶機構: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參、本公司董事會訂於101年7月31日為除權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7月31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1年7月26日下午4時30分前駕臨或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2樓,電話:(02-23118787)辦理過戶手續,俾可享受配股配息權利。
1.事實發生日:101/07/092.公司名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於101年7月9日發佈本公司本年度信用評等,國內長期評等'A-(twn)',國內短期評等'F1(twn)',評等展望為'負向'。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TL 59 5863 台北銀 101/07/02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暨分派現金股利公告公告序號:1主旨: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暨分派現金股利公告公告內容:壹、本公司業經101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2,31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本項增資案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8038號函核准在案。貳、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公司名稱: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本行經營之業務為H101021商業銀行業。本行經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活期存款。(三)收受定期存款。(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八)辦理國內外匯兌。(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十三)代理收付款項。(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十五)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十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十七)辦理與營業執照上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十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十九)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三.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章程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分為參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目前已發行股份總額為新台幣2,310,000,000元整,分為231,000,000股,均為普通股。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133號。五.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七.訂立章程之日期:95.6.23;最近一次修訂日:100.8.18。八.發行新股及分派現金股利內容:(一)發行新股1.以新台幣2,310,000元配發股票股利,轉增資發行記名式普通股2,31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每仟股無償配發10股;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配,經結算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可參與分配股票股利之股份計231,000,000股。2.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3.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股份相同。(二)分派現金股利1.以新台幣91,818,058元配發現金股利,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每股可分配0.3974元,計算至元為止,股利元以下無條件捨去。2.預計於101年9月1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在新台幣30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九.增資後股份總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333,100,000元整,分為233,31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普通股。十.增資計劃概要:為支應未來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所需。十一.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一律採用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此次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配發給股東,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新股將採用劃撥配發之方式處理;若 貴股東尚未至證券商開立集保帳號者,請儘速至證券商開立並將集保帳號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以維護股東權益。十二.股票過戶機構: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參、本公司董事會訂於101年7月31日為除權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7月31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101年7月26日下午4時30分前駕臨或郵寄(郵寄過戶者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1/06/29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新台幣91,818,058.94元配發現金股利,每股可分配0.3974元;新台幣23,100,000元配發股票股利,轉增資發行記名式普通股2,310,000股,每股面額 10元,每仟股無償配發10股。 4.除權(息)交易日:101/07/255.最後過戶日:101/07/26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7/27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7/318.除權(息)基準日:101/07/319.其他應敘明事項:(1)現金股利發放日101年9月1日,本次配發之股票股利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 額承購。(2)相關日期嗣後需異動時,授權董事長另訂之,本公司並將補行公告。
1.股東會日期:101/06/112.重要決議事項:承認事項: (一)本行民國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票決結果:贊成為157,497,638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96%。 反對為0權;棄權為0權。 (二)本行民國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票決結果:贊成為157,497,638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96%。 反對為0權;棄權為0權。 (100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新台幣164,169千元,其中提撥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49,251千元, 可供分配股利金額114,918千元,擬分配現金股利91,818千元,每股配發0.3974元, 擬分配股票股利23,100千元,每股配發0.1元。) 討論事項: (一)本行民國一○○年度盈餘分派擬辦理盈餘轉作增資發行新股案。 票決結果:贊成為157,497,638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96%。 反對為0權;棄權為0權。 (二)修訂本行「公司章程」,提請討論案。 票決結果:贊成為157,497,642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96%。 反對為0權;棄權為0權。 (三)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提請討論案。 票決結果:贊成為157,497,642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96%。 反對為0權;棄權為0權。 (四)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討論案。 票決結果:贊成為158,557,642權;佔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96%。 反對為0權;棄權為0權。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1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和平西路三段120號13樓(萬華區行政中心禮堂)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2.一○○年度監察人財務決算表冊查核報告。 3.修訂本行「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4.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5.其他。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1.本行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行民國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3.本行民國一○○年度盈餘分派擬辦理盈餘轉作增資發行新股案。 4.修訂本行「公司章程」案。 5.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6.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7.其他。 (三)選舉事項:無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1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11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1年4月13日起至101年6月11日止,停止股票 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1年4月12日下午4時30 分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2樓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開會通知於開會三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有未收到者,請述明 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01年4月10日至101年4月20日下午4時00分止 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提案期間,受理提案場所:本公 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323)。 (四)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 事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bankoftaipei.com.tw)法定應揭露 事項專區。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9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擬配發現金股利每股0.3974元。 擬配發股票股利每股0.1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擬現金配發員工紅利1,149,181元,無配發董監酬勞。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092.增資資金來源:100年度可分配盈餘。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2,310,000股4.每股面額:105.發行總金額:23,100,00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1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發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支應未來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所需。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增資案,俟提報股東常會通過並申報主管機關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股基 準日。 (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為因應客觀 環境之營運需要須予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1.發生變動日期:100/11/25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獨立董事詹清三、廖繼敏、鄭洋一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任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NA8.新任生效日期:100/11/25~102/06/079.其他應敘明事項:同本屆董事任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及台北富邦銀行;被告,大台北銀行。(2)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2.事實發生日:100/10/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金控及台北富邦銀行主張本公司名稱與其所有之商標有混淆之虞,起訴請求本公司不得以「大台北」作為公司名稱。4.處理過程: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現第二審判決本公司敗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造之請求非屬金錢損害賠償,且本案尚未確定,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有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僅為第二審判決,尚未定讞。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針對第二審判決違法部分,依法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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