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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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茂精密 | 2025/05/08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543,365,61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24157564 | 劉彥狄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17年03月13日
星期一
星期一
106年2月14日代孫公司公告之訴訟事宜後續進展 |吉茂精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張學紅
被告: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7)蘇0118民初437號
2.事實發生日:106/03/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孫公司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16日就二期建設工程與南
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另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
公司於105年4月29日與張學紅就該工程簽訂了「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書」,將
該工程的權利義務轉包給張學紅,後因原告主張被告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怠於履行義務,致尚未收到部分工程款,故請求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支付
工程款人民幣8,883仟元,而提起此民事訴訟。
4.處理過程:
經106年2月24日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於3月13日接獲法院之民事判
決書,其判決結果為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支付張學紅工程款人民幣7,825仟
元;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承
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張學紅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南京保胜建設工程
有限公司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依工程驗收進度估列應付工程款,與判決應付金額無重大差異,對公司
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遵照法令及法院判決結果處理本案件,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原告:張學紅
被告: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7)蘇0118民初437號
2.事實發生日:106/03/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孫公司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16日就二期建設工程與南
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另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
公司於105年4月29日與張學紅就該工程簽訂了「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書」,將
該工程的權利義務轉包給張學紅,後因原告主張被告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怠於履行義務,致尚未收到部分工程款,故請求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支付
工程款人民幣8,883仟元,而提起此民事訴訟。
4.處理過程:
經106年2月24日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於3月13日接獲法院之民事判
決書,其判決結果為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支付張學紅工程款人民幣7,825仟
元;南京保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南京吉茂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承
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張學紅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南京保胜建設工程
有限公司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依工程驗收進度估列應付工程款,與判決應付金額無重大差異,對公司
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遵照法令及法院判決結果處理本案件,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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