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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綜合證券

報價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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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長城證6據點 列報攤銷 國票證判敗

國票綜合證券收購長城證券6個營業據點的固定資產設備及營業權 益,在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攤銷為費用,全部被稅官 剔除,國票因而遭到補稅1,024萬元。官司打了兩審,最高行政法院 日前還是判國票敗訴確定。法院判決指出,國票本身就是經營證券業務,並非收購長城證券6 個據點後,才開始經營證券業務,所以也沒有必要經長城證券授予營 業權,因此難以認定有營業權的購入價格可供攤銷。法院說,國票收購長城證券6個營業據點的行為,並非所得稅法第 60條規定所規範的營業權,自然不能適用該條有關營業權攤折規定。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營業權,並不是指一般營業行為所衍生的商 業價值,而係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 業登記規則等法律規定的營業權,並不包含經營證券業務。國票認為,收購長城證券的營業據點是事實,國稅局如不認定是一 種收購營業權的行為,那收購長城證券支付價款大於資產價值部分, 也應該可以認定有商譽的產生,而准予依商譽的規定分年攤銷商譽。不過,法院也沒有採納國票的主張,法院說,國票僅受讓長城證6 個營業據點的固定資產設備及營業權益,並非併購長城證券,這與概 括承受消滅公司全部資產及負債的合併有所不同。再說,國票本身就是一家綜合證券商,於受讓長城證券6個營業據 點後,是以自己的名義經營證券業務;縱使認為長城證券的6個營業 據點或遺有一些顧客關係,但明顯是受讓後使用國票的商標、資金、 行銷、處理程序所導致,此種商譽乃是國票自行發展而來,並非購入 的商譽。法院因此認定,國票主張用商譽的方式攤銷費用,也不符合 稅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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