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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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綜合證券 | 2025/07/08 | 9.16 | 9.5 | 9.1 | 11,500,000,00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23535744 | 王祥文 | 12.9 | 12.8 | 12.93 | 詳細報價連結 |
星期五
收購長城證6據點 列報攤銷 國票證判敗 |國票綜合證券
法院判決指出,國票本身就是經營證券業務,並非收購長城證券6 個據點後,才開始經營證券業務,所以也沒有必要經長城證券授予營 業權,因此難以認定有營業權的購入價格可供攤銷。
法院說,國票收購長城證券6個營業據點的行為,並非所得稅法第 60條規定所規範的營業權,自然不能適用該條有關營業權攤折規定。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營業權,並不是指一般營業行為所衍生的商 業價值,而係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電 業登記規則等法律規定的營業權,並不包含經營證券業務。
國票認為,收購長城證券的營業據點是事實,國稅局如不認定是一 種收購營業權的行為,那收購長城證券支付價款大於資產價值部分, 也應該可以認定有商譽的產生,而准予依商譽的規定分年攤銷商譽。
不過,法院也沒有採納國票的主張,法院說,國票僅受讓長城證6 個營業據點的固定資產設備及營業權益,並非併購長城證券,這與概 括承受消滅公司全部資產及負債的合併有所不同。
再說,國票本身就是一家綜合證券商,於受讓長城證券6個營業據 點後,是以自己的名義經營證券業務;縱使認為長城證券的6個營業 據點或遺有一些顧客關係,但明顯是受讓後使用國票的商標、資金、 行銷、處理程序所導致,此種商譽乃是國票自行發展而來,並非購入 的商譽。法院因此認定,國票主張用商譽的方式攤銷費用,也不符合 稅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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