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P4,即Paragraph IV簡稱,是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藥品審查法規中「第四類藥品審查規範」,該法規旨在鼓勵藥廠挑戰新藥專利,在新藥專利到期前,先開發出首例學名藥以嘉惠病患。鼓勵方式是讓開發廠在取得上市核准後,擁有180天獨賣權,且定價通常不低於專利藥的八成,讓開發廠有機會獨占數億、甚至數十億美元的豐厚利潤。目前國內以安成為首的多家藥廠,都已具備開發技術並已有初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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