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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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再生 | 2025/05/06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281,950,00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16636181 | 洪敏昌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13年07月10日
星期三
星期三
聯合行為遭罰 綠電告官敗訴 |綠電再生
綠電等13家公司共同決定筆電等廢資訊物品回收價格,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分別遭罰20萬到240萬元,總計1,810萬元。8家業者不服,與公平會鬧上法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業者敗訴。
這件爭訟,發生在2008年7月4日,綠電等業者共同簽署廢資訊物品回收處理協議,並定期集會,以協議或其他合意方式決定廢資訊收購價格、處理數量、交易對象。
公平會認為,這13家業者的共同行為,足以影響國內廢資訊處理市場的供需功能,觸犯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
2012年3月,公平會對業者開鍘,除要求業者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對業者分別處以20萬到240萬元不等的罰鍰,綠電遭罰240萬為最多。
13家業者中,綠電、惠嘉電、博威特、宏青、綠建、大祈、大南方及瑞原等8家公司,不服公平會的裁罰打起官司。
綠電是普騰、東元、台灣松下、台灣三洋、夏寶及台灣日立等國內六大家電業者的合資事業,並由普騰負責人洪敏昌擔任綠電董事長。
綠電等8家業者主張,他們是受環保署委託並配合執行廢棄物回收,可以說是政府的行政助手,共同組成「管理小組」,目的在於貫徹環保署既定政策。
業者辯稱,為杜絕非法處理廠可乘之機進行配撥安排,沒有從事聯合行為或限制市場競爭,並拿出環保署核發給他們的函文作為證據。
法官於是發文給環保署查詢真偽,但環保署回函否認。
法官說,業者所出示的函件與環保署權限委託沒有關係,環保署並沒有委託業者撥付補貼費或行使公權力。
法官認定,業者逕自解讀環保署的函文,自認為是「行政助手」,受環保署指示而對回收廢資訊物品進行配撥行為。因此沒有違反公平法聯合壟斷的規定。但法院無法採納業者的說法。
業者又拿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公平會行政處分的訴願決定,指摘公平會未按訴願決定處理。
法官卻發現,該紙「撤銷」公平會原處分的訴願決定,是針對公平會對業者在廢電子電器回收涉及聯合行為的處分,與本件以廢資訊物品作壟斷行為處分,根本是兩回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決,綠電等業者敗訴。
這件爭訟,發生在2008年7月4日,綠電等業者共同簽署廢資訊物品回收處理協議,並定期集會,以協議或其他合意方式決定廢資訊收購價格、處理數量、交易對象。
公平會認為,這13家業者的共同行為,足以影響國內廢資訊處理市場的供需功能,觸犯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
2012年3月,公平會對業者開鍘,除要求業者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對業者分別處以20萬到240萬元不等的罰鍰,綠電遭罰240萬為最多。
13家業者中,綠電、惠嘉電、博威特、宏青、綠建、大祈、大南方及瑞原等8家公司,不服公平會的裁罰打起官司。
綠電是普騰、東元、台灣松下、台灣三洋、夏寶及台灣日立等國內六大家電業者的合資事業,並由普騰負責人洪敏昌擔任綠電董事長。
綠電等8家業者主張,他們是受環保署委託並配合執行廢棄物回收,可以說是政府的行政助手,共同組成「管理小組」,目的在於貫徹環保署既定政策。
業者辯稱,為杜絕非法處理廠可乘之機進行配撥安排,沒有從事聯合行為或限制市場競爭,並拿出環保署核發給他們的函文作為證據。
法官於是發文給環保署查詢真偽,但環保署回函否認。
法官說,業者所出示的函件與環保署權限委託沒有關係,環保署並沒有委託業者撥付補貼費或行使公權力。
法官認定,業者逕自解讀環保署的函文,自認為是「行政助手」,受環保署指示而對回收廢資訊物品進行配撥行為。因此沒有違反公平法聯合壟斷的規定。但法院無法採納業者的說法。
業者又拿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公平會行政處分的訴願決定,指摘公平會未按訴願決定處理。
法官卻發現,該紙「撤銷」公平會原處分的訴願決定,是針對公平會對業者在廢電子電器回收涉及聯合行為的處分,與本件以廢資訊物品作壟斷行為處分,根本是兩回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判決,綠電等業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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