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4/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九年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股款繳款期限
已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截止。
3.因應措施:一、依據公司法第二六六條,準用同法第一四二條規
定,茲定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為股款
催繳期間,逾期未繳納即喪失認股權利。
二、股款繳納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店分行 。
三、凡於股款繳款期間完成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自股票發行日起
交付股票,屆時另行通知並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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