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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京華證券

報價日期: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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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避險支出被剔除,元大證營所稅判補逾28億元

元大證券公司民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發行認

購權證所進行的避險交易損失,不被國稅局認列為成本,被開單

補稅28.66億餘元,元大證打起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

最高行政法院在95年12月,對該公司88年度同樣是權證爭訟的確

定敗訴判決理由,將元大證的訴訟,判決駁回。

這件官司,元大證仍可上訴,但「勝訴」的機率幾近零。據

統計,有關券商權證爭訟事件,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定讞,

甚至提出再審仍被判決敗訴的件數,已超過25件,沒有任何1件官

司是券商打贏的。

判決書指出,國稅局以認購權證發行時所取得的發行價款,

自應包含發行人轉售予發行人本身的自留額度。同時,認購權證

為其他有價證券,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買賣認購權證

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從而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所得額中

減除。

避險部位損失及認購權證再買回出售損失,為證券交易損失

性質,不准自應稅收入項下減除,並將應稅部門原列報應分攤的

交際費及職工福利費用超限部分,移入免稅收入應分攤的費用。

法院因此認為,國稅局開單要求元大證應補稅額28億6,610萬

9,510元,並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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