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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13日
星期一

三商美邦利息支出認列費用 判重審 |三商美邦人壽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三商美邦人壽結算申報民國90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台北市國稅局核定將其減除的債券溢價攤銷

數1,408萬958元調增加回利息收入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

決國稅局的認定無誤,三商美邦人壽上訴要求撤銷國稅局認定並

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同時指出,債券溢價攤銷數的利息支出

與滯納金利息支出可否認列費用的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

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情況,有重為事實調查的必要,

因此判決,將該部分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另

為適法的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這項最新判決,使得外商保險公司因購買國內

債券衍生的利息支出與滯納金利息支出認列費用,從過去被認為

是「不可能」的情況,遽然燃起一線希望。

外商保險將購買債券溢價攤銷數列抵稅的爭訟事件,所涉及

的法律爭點有二,分別為「溢價攤銷應否承認」,以及「其因補

繳各年度營業稅時加計的利息與滯納金利息支出,可否認列為實

際支出年度的當期費用」;前者,最高行政法院對業者的訴訟已

有3件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後者,因最高行政法院對三

商美邦人壽的這件判決,似有峰迴路轉的情況,值得業者持續觀

察法院的審理結果。

三商美邦人壽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對台北市國

稅局核定將其減除的債券溢價攤銷數1,408萬958元調增加回利息

收入,並同額轉列未分配盈餘加項,及不准認列減除其依財政部

函令補繳85年至90年10月營業稅而加計的利息與滯納金利息支出

6,864萬8,882元等項,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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