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真水商標爭議 法院還台菸公道
台灣青啤公司以「台灣龍泉真水」為商標,申請註冊用於啤酒等八種酒品商標,台灣菸酒公司認為該商標讓消費者誤信其與大陸青島啤酒有關,違反商標法,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遭審定為「不成立」。但法院昨天推翻智慧局的認定,不僅撤銷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且罕見的由法官直接判決智慧局「應作成異議成立的處分」。台灣青啤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在九十四年一月以「台灣龍泉真水」商標,指定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第三十二類的啤酒、黑啤、淡啤、生啤等八種酒類商標,且申請註冊,取得智慧局核准登記。不過九十五年一月,台灣菸酒公司對台灣青啤的這件商標註冊提起異議,台菸認為,台灣青啤是大陸「青島啤酒」的台灣代理商,而青島啤酒向以使用中國大武山泉匯流的龍泉好水釀造成名。可是,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真水」,並非取自「龍泉」之水,而是屏東內埔,當地居民根本不敢飲用、含鈣離子過高的地下水。針對這點,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表示,青啤宣稱用的是大武山龍泉水,這部分有廣告不實的部分,將介入調查。台菸認為,台灣青啤的商標圖樣與所指定的商品有重要的關連性,將使公眾因此混淆而誤認其所標識的啤酒與水質優良的龍泉水脈有關,因誤認而購買,足以證明台灣青啤公司的商標註冊,有違反商標法「商標使公眾誤信其商品的品質或產地之虞,不得註冊」的規定。台菸說,這就像不是日本東京產製的珍珠,卻以「東京珍珠」申請註冊一般,致使消費者因混淆而誤認購買,這樣的商標,依商標法規定是不得註冊的。不過智慧局卻不察此一事實,審定台菸異議不成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智慧局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於法不合,應予撤銷,並判決,台菸的異議申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