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在民國82年、83年時分別取得台中市西區和台北市
北投區兩塊土地,由於投資後逾兩年未利用且沒有專案報告,金
管會在對新壽進行一般檢查時發現,以違法保險法第168條為
由,對新壽開罰180萬元。
不少擁有大批土地的資產股,可能都會面臨土地無法兩年內開發
完成的問題,金管會指出,針對不同業別各有規範,像保險業是
有使用期限的規範,證券業則有使用範圍的限制。
新光金控首席副總經理許澎表示,目前處於現金增資緘默期,有
關土地投資及運用策略,不方便對外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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