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朝陽人壽 | 2025/05/06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7,600,000,00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84446202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7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星期一
不適用公司法 保險業淨值負數 不必宣告破產 |朝陽人壽
國內少數保險公司淨值出現負數,資產已不足賠付其負債,必須
依公司法宣告破產。保險局最近發布解釋令表示,保險業為特許
行業,已有保險法加以監理,且保險業提存各項準備金,因此可
以排除公司法的適用,不必宣告破產。
保險局之所以這樣解釋,主要是考慮到保險公司承擔了保單責任
,一旦宣布破產,保戶的權益將難以顧全。這道解釋令也解除了
少數保險公司破產的危機。
目前包括國華人壽、幸福人壽、興農人壽、國寶人壽、華山產險
等五家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最低標準200%,其中
有少數幾家淨值已經為負,已達一般公司的破產標準。
據了解,這些保險公司淨值為負,今年並非第一年,但這幾年來
沒有一家保險業者宣告破產。但最近有人向經濟部檢舉,這些保
險公司已經違反公司法規定。
金管會趕緊和經濟部討論淨值為負的保險業者,到底要不要宣布
破產的問題。
依據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
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金管會提出保險業可以不必破產的三個理由:第一,保險業具有
社會公益性,有保險法加以監理,在財務面,依保險法規定,保
險業須提存各種準備金,資本適足率須達200%。資本適足率
不足者,將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也可以做處置或限制。
第二,若保險業的業務財務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或顯著惡化不能
支付其債務、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依
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得予糾正、命其增資,或予以監管、接管
、勒令停業清理、解散等退場機制。
第三,由於保險業之負債不同於一般行業,是以各種準備金為主
(產險業約占七至八成,壽險業約占八至九成),若有資產不足
抵償負債,為保障其保戶權益,應督促其增資以強化清償能力,
而不是逕行宣布破產。
依公司法宣告破產。保險局最近發布解釋令表示,保險業為特許
行業,已有保險法加以監理,且保險業提存各項準備金,因此可
以排除公司法的適用,不必宣告破產。
保險局之所以這樣解釋,主要是考慮到保險公司承擔了保單責任
,一旦宣布破產,保戶的權益將難以顧全。這道解釋令也解除了
少數保險公司破產的危機。
目前包括國華人壽、幸福人壽、興農人壽、國寶人壽、華山產險
等五家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最低標準200%,其中
有少數幾家淨值已經為負,已達一般公司的破產標準。
據了解,這些保險公司淨值為負,今年並非第一年,但這幾年來
沒有一家保險業者宣告破產。但最近有人向經濟部檢舉,這些保
險公司已經違反公司法規定。
金管會趕緊和經濟部討論淨值為負的保險業者,到底要不要宣布
破產的問題。
依據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
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金管會提出保險業可以不必破產的三個理由:第一,保險業具有
社會公益性,有保險法加以監理,在財務面,依保險法規定,保
險業須提存各種準備金,資本適足率須達200%。資本適足率
不足者,將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也可以做處置或限制。
第二,若保險業的業務財務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或顯著惡化不能
支付其債務、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依
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得予糾正、命其增資,或予以監管、接管
、勒令停業清理、解散等退場機制。
第三,由於保險業之負債不同於一般行業,是以各種準備金為主
(產險業約占七至八成,壽險業約占八至九成),若有資產不足
抵償負債,為保障其保戶權益,應督促其增資以強化清償能力,
而不是逕行宣布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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