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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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菸酒 | 2025/05/12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43,854,999,73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03787101 | 丁彥哲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7年10月15日
星期一
星期一
台灣菸酒 兩商標案敗訴 |台灣菸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接連宣判兩起原告都是「台灣菸酒」的商標
官司結果,一件是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對上健民製藥公司既有
的「五鶴」商標,另一件是台灣菸酒為了保護「台灣金牌啤酒」商
標,阻止他人註冊「台灣王牌」商標,但兩件官司最後都慘遭滑鐵
盧,宣告失敗。
台灣菸酒在88年申請「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酒類產品,獲智
財局核准,但卻半路殺出健民製藥,主張81年就申請「五鶴FIVE
CRANES」商標,兩者外型近似,要求智財局撤銷台灣菸酒的註冊
。
台灣菸酒主張「五鶴」商標中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
區別,但法官認為該英文字母並不顯著,所以仍以主要部分的「玉
鶴」與「五鶴」作比較;而「玉鶴」與「五鶴」在外觀上極為相仿
,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都難以區辨,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此外,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
「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
膏」,法官認為兩者功能與用途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容易使消費
者混淆誤認,因此「玉鶴」商標的撤銷處分並無違誤。
另一起令台灣菸酒心碎的商標,是某廠商93年申請「台灣王牌」
商標,由於與台灣菸酒的「台灣金牌啤酒」商標同樣使用在啤酒
類,又只有一字之差,令台灣菸酒相當緊張,要求智財局撤銷「
台灣王牌」的註冊。
法官認為,台灣菸酒原有的「台灣金牌啤酒」,結合一個墨底橢
圓粗框,跟單純文字的「台灣王牌」比起來,雖然都有「台灣」
字樣,但「台灣」是地名,並非任何人的專用,本來就不具識別
性,因此保護性較弱。
法官進一步解釋,「金牌」一詞意謂運動競技第一名的獎牌,而
「王牌」有爭強競勝中最有力量的人物、勢力或手段之意,兩者
的字義不同,一般消費者應該都可以辨認,支持智財局保留「台
灣王牌」商標的處分。
官司結果,一件是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對上健民製藥公司既有
的「五鶴」商標,另一件是台灣菸酒為了保護「台灣金牌啤酒」商
標,阻止他人註冊「台灣王牌」商標,但兩件官司最後都慘遭滑鐵
盧,宣告失敗。
台灣菸酒在88年申請「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酒類產品,獲智
財局核准,但卻半路殺出健民製藥,主張81年就申請「五鶴FIVE
CRANES」商標,兩者外型近似,要求智財局撤銷台灣菸酒的註冊
。
台灣菸酒主張「五鶴」商標中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 」可供
區別,但法官認為該英文字母並不顯著,所以仍以主要部分的「玉
鶴」與「五鶴」作比較;而「玉鶴」與「五鶴」在外觀上極為相仿
,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都難以區辨,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此外,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
「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
膏」,法官認為兩者功能與用途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容易使消費
者混淆誤認,因此「玉鶴」商標的撤銷處分並無違誤。
另一起令台灣菸酒心碎的商標,是某廠商93年申請「台灣王牌」
商標,由於與台灣菸酒的「台灣金牌啤酒」商標同樣使用在啤酒
類,又只有一字之差,令台灣菸酒相當緊張,要求智財局撤銷「
台灣王牌」的註冊。
法官認為,台灣菸酒原有的「台灣金牌啤酒」,結合一個墨底橢
圓粗框,跟單純文字的「台灣王牌」比起來,雖然都有「台灣」
字樣,但「台灣」是地名,並非任何人的專用,本來就不具識別
性,因此保護性較弱。
法官進一步解釋,「金牌」一詞意謂運動競技第一名的獎牌,而
「王牌」有爭強競勝中最有力量的人物、勢力或手段之意,兩者
的字義不同,一般消費者應該都可以辨認,支持智財局保留「台
灣王牌」商標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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