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菸酒 兩商標案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接連宣判兩起原告都是「台灣菸酒」的商標官司結果,一件是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對上健民製藥公司既有的「五鶴」商標,另一件是台灣菸酒為了保護「台灣金牌啤酒」商標,阻止他人註冊「台灣王牌」商標,但兩件官司最後都慘遭滑鐵盧,宣告失敗。台灣菸酒在88年申請「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酒類產品,獲智財局核准,但卻半路殺出健民製藥,主張81年就申請「五鶴FIVE CRANES」商標,兩者外型近似,要求智財局撤銷台灣菸酒的註冊。台灣菸酒主張「五鶴」商標中另有英文字母「FIVE CRANES」可供區別,但法官認為該英文字母並不顯著,所以仍以主要部分的「玉鶴」與「五鶴」作比較;而「玉鶴」與「五鶴」在外觀上極為相仿,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都難以區辨,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此外,台灣菸酒的「玉鶴」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酒、藥洗」,而「五鶴」商標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薄荷棒、膠囊、消腫止癢軟膏」,法官認為兩者功能與用途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玉鶴」商標的撤銷處分並無違誤。另一起令台灣菸酒心碎的商標,是某廠商93年申請「台灣王牌」商標,由於與台灣菸酒的「台灣金牌啤酒」商標同樣使用在啤酒類,又只有一字之差,令台灣菸酒相當緊張,要求智財局撤銷「台灣王牌」的註冊。法官認為,台灣菸酒原有的「台灣金牌啤酒」,結合一個墨底橢圓粗框,跟單純文字的「台灣王牌」比起來,雖然都有「台灣」字樣,但「台灣」是地名,並非任何人的專用,本來就不具識別性,因此保護性較弱。法官進一步解釋,「金牌」一詞意謂運動競技第一名的獎牌,而「王牌」有爭強競勝中最有力量的人物、勢力或手段之意,兩者的字義不同,一般消費者應該都可以辨認,支持智財局保留「台灣王牌」商標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