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產五年免稅 台菸不適用 2007/07/10 來源:工商時報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確定判決指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由原菸酒公賣局改制成公司,是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即菸酒公賣局本業所使用的財產與生產設備,以資產作價方式,作為股款所設立,與行政院所頒行五年免徵營所稅的獎勵辦法規定不符,不能以「新投資創立」為由,享受五年免徵營所稅的獎勵優惠措施。 上一則: 德明產學合作 再度告捷 下一則: 台菸酒招考百名行銷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