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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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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固網逃漏稅 處1倍罰鍰

台灣固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銷售金額約九千萬元,雖已開立統一發票,但卻未在次期開始的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應納稅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近四四九萬元稅額外,並處以一倍罰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做法,駁回台灣固網行政訴訟,本案仍可上訴。台灣固網不服,並針對罰鍰部分提起行政訴訟。該公司認為其有可退還之留抵稅額,因此只要在違章行為發生之日起到查獲日止,無論是否已申報營業稅,都能在計算漏稅額時予以扣減。且計算後,若應補課的稅款,低於留抵稅額,就代表國家現實的稅收並無短少,營業人就不適用營業稅的處罰。台灣固網並表示,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納稅人是否有逃漏稅款的情形,應視國家「現實」稅收是否因此減少而定。也就是說,如果營業人漏報營業稅額一百萬元,但有留抵(溢付)稅額二百萬元,兩相抵銷後仍有留抵稅額一百萬元,該營業人就不需繳稅款。換言之,營業人在國稅局的留抵稅額紀錄雖然減少了,但國家現實收受的稅收並無短少,營業人就不適用營業稅的處罰。但國稅局表示,本案於裁罰前,台灣固網已補繳所漏稅款,並出具說明書,承認違章事實,原來國稅局是對台灣固網加處二倍罰款,但因財政部在九十三年修改相關規定,國稅局遂改為只加罰一倍罰款,國稅局的補稅做法,與相關規定並無不合。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九四年訴字第○ ○八六七號判決中指出,台灣固網在九十一年間,銷售金額達八千九百餘萬元,但未依規定於次月辦理申報,以致逃漏營業稅,被國稅局查獲,並採取補稅,國稅局的做法並無不合,此外,按照台灣固網的說明書顯示,台灣固網無正當理由,竟將原銷售額已開的發票,申報為作廢發票,則台灣固網的主張,顯不足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勝訴,駁回台灣固網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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