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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4日
星期四

上市審議新制規定 證交所董座權力特大 |證交所

台灣證券交易所自元月董事會通過上市審議新制,昨日完成相關規定

修正,新制上市審議委員會由內、外部審議委員以七比四比例組成,

申復案件則加入證交所二位官派董事。新制最大不同點,是外部審議

委員遴選結果、因利益迴避使開議人數不足時調派經理人的最後核定

權,都落在證交所董事長身上,而非以往統一由證交所董事會來核定

所有外部委員名單。

內部審議委員由證交所總經理、三位副總經理、上市部經理及二位副

總,外部審議委員包括產業專家二人、法律及財會專家各一人,證交

所董事會推舉主管機關指派的董事二人,不過,官派董事不參與一般

初次申請上市案件審議。

外部審議委員屬具法律及財會專長者,於證交所受理上市申請案,簽

請董事長核定各一位法律及財會專家聘任之;屬具產業專長者,則由

經理部門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有深入瞭解之專家,或就所委請之專業

研究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

單位推薦之專家,於簽請董事長核定後聘任。

新制亦規定審議委員的利益迴避原則、以確保獨立性;包括審議委員

或配偶由申請上市的發行公司之承銷商、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

務所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或曾任該公司員工離職未滿二年,與為該

公司關係人,或與該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有親屬關係等等可能影響

獨立性的因素,應自行迴避;若因此不足開議人數時,由總經理自各

部室正副主管遴選適當人選,報請董事長專案核定之。

另外,新制還規定外部審議委員的書面諮詢意見應在開會前十五天送

達證交所,列入審議委員會開議前應提供各委員的資料;每次會議應

有內部審議委員五人以上,以及外部審議委員四人出席始得開議,也

就是說外部審議委員必須全數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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