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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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航空 | 2025/08/03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1,078,295,56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11381701 | 盧天麟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星期一
股東會逾現增二年 亞航申請五年免稅 遭駁回 |亞洲航空
增資後,原有意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適用五年免稅,結果因
未在規定期間內做成股東會決議,遭經濟部認定不可適用五年免稅優
惠,亞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駁回。
亞航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辦理現增,但在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才召開
股東會作成決議,超過股東繳款二年期間因而遭經濟部駁回請求。
根據促產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
,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
用免徵營所稅並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擇定後不得變更。
亞航提起上訴理由是,選擇適用免徵營所稅主要是依認股股東台糖公
司書面回復意見而定。由於台糖遲至九十年六月四日才以書面告知亞
航適用免徵營所稅,該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股東會召集通知之期限的規
定下,才會逾越二年期間,實際上股東權益並未造成任何妨礙。
不過,經濟部認為,即然促產條例已明定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
,需在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為之,亞航主要股東放
棄適用投資抵減就必須按時完成。且亞航無法取得五年免稅獎勵,股
東仍可享受股東投資抵減的租稅獎勵,並不會造成損害。
經濟部還強調,二年期間並非裁量規範,而是強行規範,亞航的決議
也必須兼顧持有亞航股票滿兩年的少數股東,於持股滿兩年之年度即
得享受抵減的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支持經濟部看法,在判決中指出,選擇免徵營所稅必須
依促產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非「得」任意為之,只要選擇適用免徵營
所稅,就必須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經股東會同意
選擇,此種要式行為不得違背,否則不生選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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