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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航空

報價日期: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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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逾現增二年 亞航申請五年免稅 遭駁回

由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轉投資的亞洲航空公司,於八十八年辦理現金

增資後,原有意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適用五年免稅,結果因

未在規定期間內做成股東會決議,遭經濟部認定不可適用五年免稅優

惠,亞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駁回。

亞航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辦理現增,但在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才召開

股東會作成決議,超過股東繳款二年期間因而遭經濟部駁回請求。

根據促產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者

,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起二年內得經其股東會同意選擇適

用免徵營所稅並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擇定後不得變更。

亞航提起上訴理由是,選擇適用免徵營所稅主要是依認股股東台糖公

司書面回復意見而定。由於台糖遲至九十年六月四日才以書面告知亞

航適用免徵營所稅,該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股東會召集通知之期限的規

定下,才會逾越二年期間,實際上股東權益並未造成任何妨礙。

不過,經濟部認為,即然促產條例已明定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

,需在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為之,亞航主要股東放

棄適用投資抵減就必須按時完成。且亞航無法取得五年免稅獎勵,股

東仍可享受股東投資抵減的租稅獎勵,並不會造成損害。

經濟部還強調,二年期間並非裁量規範,而是強行規範,亞航的決議

也必須兼顧持有亞航股票滿兩年的少數股東,於持股滿兩年之年度即

得享受抵減的權益。

最高行政法院支持經濟部看法,在判決中指出,選擇免徵營所稅必須

依促產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非「得」任意為之,只要選擇適用免徵營

所稅,就必須於其股東開始繳納股價款之當日起二年內經股東會同意

選擇,此種要式行為不得違背,否則不生選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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