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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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票券金融 | 2025/06/18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3年12月29日
星期一
星期一
中信金票結合 公平會不禁止 |中信票券金融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中信金控公司擬取得中信票券公司 100
%股份,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一案,經委員會議
決議,公平會不提出異議,也就是不禁止其結合。中信金控得自公平
會受理30日後(自92年12月28日起),與中信票券公司進行結合。
公平會表示,中信金控在申報結合前,即已透過中國信託商銀以間接
持股方式,持有中信票券公司 99.998%股份,因此,中信金控與中信
票券為原已存在控制從屬關係的關係企業。
現在中信金控為發揮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務共同行銷的效果,擬透過
與其子(孫)公司間股權調整方式,將原間接持股方式,改變為直接
持有中信票券股份,僅為原有經濟體內部的調整,不致提高特定市場
占有率,市場結構也不會因為本結合而趨向集中,不致於對我國特定
市場競爭結構產生明顯負面影響。
而且本案還有助於中信金控在銀行、保險及證券的跨業行銷,滿足消
費者一次購足需求,並透過金控公司享受多元化、低成本的服務,對
整體經濟利益應有助益。
公平會認為,此案沒有限制競爭的疑慮,所以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2條
第一項規定:「對於事業結合的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
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不提出異
議。
%股份,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一案,經委員會議
決議,公平會不提出異議,也就是不禁止其結合。中信金控得自公平
會受理30日後(自92年12月28日起),與中信票券公司進行結合。
公平會表示,中信金控在申報結合前,即已透過中國信託商銀以間接
持股方式,持有中信票券公司 99.998%股份,因此,中信金控與中信
票券為原已存在控制從屬關係的關係企業。
現在中信金控為發揮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務共同行銷的效果,擬透過
與其子(孫)公司間股權調整方式,將原間接持股方式,改變為直接
持有中信票券股份,僅為原有經濟體內部的調整,不致提高特定市場
占有率,市場結構也不會因為本結合而趨向集中,不致於對我國特定
市場競爭結構產生明顯負面影響。
而且本案還有助於中信金控在銀行、保險及證券的跨業行銷,滿足消
費者一次購足需求,並透過金控公司享受多元化、低成本的服務,對
整體經濟利益應有助益。
公平會認為,此案沒有限制競爭的疑慮,所以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2條
第一項規定:「對於事業結合的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
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不提出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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