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8月6日 08/06 17:17
琉園(9949):報載王俠軍判賠三得利120萬之說明
1.事實發生日:92/08/06
2.發生緣由:報載王俠軍判賠三得利120萬
3.因應措施:
本公司創意總監王俠軍先生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與聯廣股
份有限公司簽訂「三得利角瓶系列-黑角光影篇」廣告
合約書,合約中約定王俠軍先生在本約廣告使用期間,
除得聯廣公司書面同意外,不得與聯廣公司或三得利公
司之酒類競爭業者簽訂與本約相同或類似之合約,亦不
得參加聯廣公司或三得利公司競爭品牌相關產品之任何
贊助活動或其他與本約商品形象相反或牴觸之活動。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約翰走路威士忌酒商聯眾公司委託本
公司製作水晶玻璃製品,作為該威士忌酒之贈品。其僅
為一單純之商業買賣行為,當時由本公司業務部人員與
聯眾公司接洽,再由本公司負責製作產品,王俠軍先生
並無任何廣告或代言之配合或贊助行為。
由於三得利公司與王俠軍先生對事情之認定有差距,故
三得利公司於九十二年三月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
事訴訟,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經法院判賠120萬元
。目前王俠軍先生正與律師研擬後續處理方式中。此事
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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