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百稼企業 | 2025/06/15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2年10月23日
星期三
星期三
嘉聯益董事會通過決議與百稼企業合併 |百稼企業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10月22日 10/22 18:45
嘉聯益(6153):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與百稼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91/10/22
2.參與合併公司名稱: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參與合併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生產及銷售各式軟性印刷
電路板(FPC)
4.合併之目的:為響應政府鼓勵企業合併經營之政策,擴
大營業規模暨加強經濟規模效益及競爭力。
5.合併換股比率及其計算依據:
(1)以每1.23股百稼企業(股)公司普通股股票換發嘉聯
益科技(股)公司普通股股票1股 ,該換股比例不因
雙方公司分派九十年度股票股利而改變。
(2)此換股比例係根據兩家公司之截至91年6月30日止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並參酌其他相關因
素調整計算。
6.預定完成日程:92/03/17
7.預計合併股東會日期:91/12/13
8.公司法第三一七條之一所定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
(1)本公司與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百稼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本公 司為存續公司,合
併後存續公司名稱為「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預計因合併新發行普通股股份為68,292,682股。
(3)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每1.23股換發嘉聯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股普通股股份,總計預估將發行68,
292,682股普通股股份予消滅公司股東。
(4)不滿一股之畸零股由存續公司以發行面額,按比例
發放現金代之並由存續公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
承購。
9.合併後預計產生效益:強化研發技術,並整合總體資源
,以擴大經營規模及提昇競爭優勢。
10.合併對每股淨值、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有助於強
化公司的研發技術及擴大產品線的完整性,故對合併後
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有正面的助益。
11.參與合併未上市(櫃)公司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主要會計科目金額
:不適用。
12. 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名稱:嘉聯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13. 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
之相關事項:於合併生效後,消滅公司之帳列資產、負債
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均由存續公司依法承
受。
14.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
適用。
16.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嘉聯益(6153):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與百稼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91/10/22
2.參與合併公司名稱: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參與合併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生產及銷售各式軟性印刷
電路板(FPC)
4.合併之目的:為響應政府鼓勵企業合併經營之政策,擴
大營業規模暨加強經濟規模效益及競爭力。
5.合併換股比率及其計算依據:
(1)以每1.23股百稼企業(股)公司普通股股票換發嘉聯
益科技(股)公司普通股股票1股 ,該換股比例不因
雙方公司分派九十年度股票股利而改變。
(2)此換股比例係根據兩家公司之截至91年6月30日止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並參酌其他相關因
素調整計算。
6.預定完成日程:92/03/17
7.預計合併股東會日期:91/12/13
8.公司法第三一七條之一所定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
(1)本公司與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百稼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本公 司為存續公司,合
併後存續公司名稱為「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預計因合併新發行普通股股份為68,292,682股。
(3)百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每1.23股換發嘉聯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股普通股股份,總計預估將發行68,
292,682股普通股股份予消滅公司股東。
(4)不滿一股之畸零股由存續公司以發行面額,按比例
發放現金代之並由存續公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
承購。
9.合併後預計產生效益:強化研發技術,並整合總體資源
,以擴大經營規模及提昇競爭優勢。
10.合併對每股淨值、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有助於強
化公司的研發技術及擴大產品線的完整性,故對合併後
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有正面的助益。
11.參與合併未上市(櫃)公司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主要會計科目金額
:不適用。
12. 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名稱:嘉聯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13. 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
之相關事項:於合併生效後,消滅公司之帳列資產、負債
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均由存續公司依法承
受。
14.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
適用。
16.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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