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楊宜真/台北•10月21日 10/21 12:14
台北地方法院18日針對台開信託(2841)、遠森科技
(2614)購地弊案一審審結宣判,東森(R916)董事長王令
麟遭判刑 4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對此東森今(21)日
表示,該公司董監事皆為法人機構之代表人,其個人審
判屬於個人行為,不影響東森業務及財務。
台開、遠森科購地利益輸送弊案日前宣判,身兼東
森、遠森董事長的被告王令麟因觸犯證交法等罪名,遭
判刑 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萬元。至於遠森科技購
地部分,法官認為係公司節省購地費用而查無不法背信
行為,王令麟及其他被告皆獲判無罪。
東森則指出,遠森雖是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但依台灣法律及實際公司運作而言,兩公司
為不同法人,財務、業務方面均獨立運作,除董事長為
同一人外,經營團隊皆不同,且公司間並無背書保證行
為,故台開案不會影響東森實際運作。
同時東森也表示,王令麟將會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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