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10月1日 10/01 21:12
至上電子:董事會決議擬與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案
1.事實發生日:91/09/30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91/09/30
2.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參與合併公司主要營業項目:電子零組件代理經銷業務
4.合併之目的:為響應政府鼓勵企業合併經營並提昇競爭
力之政策,整合整體資源,及擴大海內外市場,使企業
經濟規模效益增加,本公司與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
進行合併,合併後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本公司為消滅公司。
5.合併換股比率及其計算依據:以每1.5股至上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換發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股。
6.預定完成日程:92年3月
7.預計合併股東會日期:91年11月18日
8.公司法第三一七條之一所定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大傳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
消滅公司
9.合併後預計產生效益:至上與大傳的產品互補性高達9
5%以上,各所專精路線亦是相容而不衝突,在在顯示兩
家公司的結合是一加一大於二,甚至是其倍數的發展。
至上與大傳的合併,可有效提升雙方代理產品線的加值
效益,使新公司的營收將可快速成長,在台灣電子零件
通路業中立即名列前矛,成為新的指標之一,也由於兩
者的合併,可有效的藉由資源的整合,費用的降低,海
外據點的合併,而立即產生服務範圍擴大的效益提升,
TOTAL SOLUTION亦更為強化落實。
10.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名稱:大傳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11.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
相關事項:
1.於合併基準日時,消滅公司所有之資產、負債及截至
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代理權、經銷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契約等)
均由存續公司承受。
2.於合併基準日時,消滅公司就其員工認購新股依公司
法第267條第6項所為之轉讓限制以及消滅公司與其員工
就其員工持有消滅公司股份所為之轉讓限制應繼續延用
。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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