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王妍文/台北• 8月23日 08/23 12:28
針對台新金控(2887)與台新票券合併一事,台灣行
政院公平會裁定 2家公司屬異業結合,加上結合後對票
券與證券市場不致產生限制競爭疑慮,因而依公平交易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台新金控公司目前旗下僅有台新銀行
一家子公司,今台新金控公司擬再納入台新票券與台証
證券為子公司,係屬銀行、票券及證券之異業結合,雖
於票券業務或有部分重疊,惟查台新票券之市場地位尚
屬有限,而台新銀行之票券業務量與市場占有率甚微,
對整體票券市場影響不大。
公平會認為,本案結合後,對國內證券市場及票券
市場均不致產生限制競爭疑慮,對市場之競爭性及服務
便利性等亦不致產生負面影響,因而公平會爰依照公平
交易法第12條第 1項,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
,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
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規定,不提出異議。
線上諮詢 / 行情評估 (專人回覆,提供參考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