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款 第二條 第 33 款
事實發生日 89/06/16
說明:本公司與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 5月29日
簽定之購置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76號等一、二及十三
樓台北行舍,經雙方協議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案。
一、本公司台北管理中心行舍購置案於89年 5月26日經
本公司第 7屆常務董事會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
於89年 5月26日以高銀 0三二二九號文號公告在案
,且於89年 5月29日完成簽約手續。
二、本公司與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無條件解除買
賣契約 (座落於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之「國家企業
中心」大樓一、二及十三樓) ,已付之簽約金新台
幣 2億4200萬元無息返還本公司,雙方同意解除買
賣契約時,雙方均不受買賣契約第 6條違約處罰之
約束,且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對方請求任何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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