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因涉掏空大同公司案,台灣高等法院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處八年有期徒刑並科罰金3億元。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對此,大同公司表示遺憾,林蔚山則強調希望此案能重新調查,還給正直誠信的企業家清白。市場派股東呼籲林蔚山應辭去旗下其他事業董事長職務。此案背後涉及多項犯罪所得沒收,包括林蔚山未扣案的13億5,267萬元及通達國際公司未扣案的15億6,858萬元。大同公司則澄清林蔚山並未脫免債務,他仍保證人,繼續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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