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法爭訟 台視3度告贏NCC
台灣電視公司在民國96年12月11日播出的「健康生活」節目,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為節目與廣告未區分,依廣播電視法規定開單處罰30萬元。台視因此與NCC對簿公堂打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視勝訴。這是台視在今年4月以來,第3件獲得法院判決勝訴NCC的事件。台視與NCC的爭訟,以「健康生活」節目為例,主持人及來賓在節目中試喝男用、女用小瓶罐的液體,討論各式轉骨方湯劑吸收效果佳等議題,宣傳特定商品。NCC認為,這個節目內容與廣告未區分。因此裁處台視30萬罰鍰。台視不服提起訴願,經「NCC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駁回,台視於是打起行政訴訟;台視另兩個節目包括女人當家等,也是類似的情況,遭到NCC各處罰30萬後,都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撤銷。台視在這3件行政訴訟中主張,NCC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受理台視不服其所為行政處分的訴願,有管轄錯誤的情形,因此台視認為原訴願決定(指NCC訴願會的決定)在程序上具有嚴重瑕疵。台視指出,NCC雖為獨立機關,但仍屬中央部會的地位,因此NCC所為未經聽證程序的行政處分,其救濟方式自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定其訴願管轄,也就是應由行政院受理訴願。NCC卻自己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對自己所為的行政處分的救濟自為訴願決定,並不合法,基於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台視另主張,NCC就本案所為的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在實質上具有嚴重瑕疵,應為無效的處分,也請求法院予以一併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台視的主張,判決指出,NCC就台視不服原處分提起的訴願,沒有依照訴願法第4條第7款及第58條規定辦理,逕自駁回台視訴願的決定,違法。因此NCC的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並應依法院的見解及訴願法的規定,送請「行政院為訴願審議」。至於台視另主張NCC引用廣電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認定台視的節目廣告化是「欠缺法律授權基礎」,也應一併由法院判決撤銷的部分,判決書指出,本件訴願前置程序都未合法完成,結論未定,法院無法作實體上的審酌,應待訴願結果後再作主張。台視發言人胡佳君副總表示,NCC作為主管機關本身首先應該要「守法」,法院就程序上的判決結果,就是就法論法,NCC不能「球員兼裁判」。由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並非終審的確定判決,胡佳君說,預料NCC都會在期效內提起上訴,因此在未確定判決前,不便多作評論。不過,類似的爭議不僅僅是台視一家電視台碰到的事,其他有線、無線等電視台都有相同的案件繫屬在法院,也都獲得「程序上的勝訴」,不過業者要求NCC應先合法的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