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昇揚付海外昇陽酬勞須扣繳
法院判決指出,國際企業的海外聯屬公司,對境內關係企業提供的技術諮詢顧問服務報酬,為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按給付額扣繳二○%稅款;若應扣而未扣,為扣繳義務人疏於注意而未辦理扣繳,必須承擔過失責任,按應扣未扣的稅額加以處分罰鍰。美商昇陽電腦以持股百分之百在台灣成立昇陽子公司,也在新加坡、澳大利亞成立昇陽子公司,彼此間為聯屬公司;其中台灣昇陽董事長余宏德被台北市國稅局查出,在八十七年間,給付新加坡昇陽及澳大利亞昇陽等兩公司技術諮詢顧問服務費合計三六七三萬餘元,卻未依我國稅法規定,按給付額扣繳二成稅款,即三六七萬餘元。國稅局因此開單給余宏德,限期要求補稅並罰處稅款一倍的罰鍰。余宏德按期限內補繳稅款後,對遭到罰鍰一倍稅款表達不服,打起行政官司。余宏德認為,台灣昇陽與星、澳昇陽為聯屬公司,簽技術支援合約,在昇陽碰到工作困難時,由星、澳兩公司自國外提供諮詢。因為星、澳兩公司是從國外提供諮詢協助,勞務在我國境外完成,不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何況,昇陽給付的技術服務報酬金,依「中星或中澳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的協定」規定,因星、澳兩昇陽公司在台沒有常設機構,所以兩公司自台灣昇陽取得報酬金應在其所在地課稅,且扣繳稅款部分還有爭議,國稅局卻逕行罰鍰有失公允。不過法院採納國稅局的主張指出,星、澳兩昇陽公司是提供技術服務而收取費用,不是其經營本業營業行為發生的所得,不適用中星或中澳租稅協定,其性質為技術服務報酬,是該兩公司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台灣昇陽就必須按給付額扣繳二成稅款。否則就需要負擔應扣而未扣的過失責任,接受國稅局開單處以罰鍰。因此法院對余宏德訴請撤銷國稅局罰鍰,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