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漢達公司(更名前:視通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民事
本公司對漢達公司(更名前:視通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民事訴訟案第三審判決說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本公司;被告人-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視通公司)(以下簡稱漢達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處分機關: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451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100/03/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財產及對第三人漢達公司之債權,惟漢達公司否認債權存在,本公司對漢達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4.處理過程: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於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收回之款項1350 萬,業已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故本案對公司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