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處分撤銷事宜。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100/03/17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所為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關於「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部分之裁定,應予撤銷。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禁止記名式股票移轉之原因已消滅而不存在。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群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敏玉、駱建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5.裁定日期:100/03/11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