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部份財產保全處分撤銷事宜。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100/03/17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所為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關於「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讓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部分之裁定,關於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處分,應予撤銷。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屬重整計畫進行所需。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敏玉、駱建國、吳統雄、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5.裁定日期:100/03/11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