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本公司重整計劃減資基準日事宜
1.事實發生日:99/12/30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7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重整計畫,依本公司重整計畫之資金募集計畫,自本重整計畫獲法院裁定核可日起三十日內,訂定減資基準日,並授權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訂定之。二、除另有裁定無法確定之事由外,擬依上揭經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內容,暫訂民國100年3月29日為減資基準日。。三、考量本公司為特許電信業務經營者,受有主管機關法定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未來應資金募集作業進度需求,前暫訂之減資基準日仍得於提報聯席會同意後調整之。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