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8年度財務報告之裁處乙案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8年度財務報告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6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漢杰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98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98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